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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问题的复函
2007-08-31 (四)药品及医疗用品价格法规
陕西省物价局、黑龙江省物价局、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西安迪赛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胸腺肽单独定价资格问题的请示》(陕价字[2007]17号)、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提高安脑丸零售价格的请示》(黑价格字[2007]115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内蒙古伊泰丹龙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复方羊角胶囊最高零售价格的请示》(内发改价字[2007]39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我委对地方已单独定价药品的有关政策,同意西安迪赛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胸腺肽注射剂暂保留单独定价资格,在我委定价前,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临时零售价格。

    二、哈尔滨蒲公英药业有限公司因GMP改造,自2003年6月已停止生产安脑丸。企业于2007年2月已通过GMP认证,其独家生产的安脑丸应按GMP标准重新核定价格。在我委定价前,暂由黑龙江省物价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临时零售价格。该企业生产的非GMP安脑丸,按发改价格[2007]312号文公布的价格执行。

    三、鉴于复方羊角胶囊属最早上市剂型,与复方羊角片相比,在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为满足临床需求,决定取消发改价格[2007]312号文中复方羊角胶囊的价格。在我委重新定价前,暂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临时零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