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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时监测反映棉花、油料等重要经济作物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应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需要,制定本监测报告制度。
一、监测报告单位
监测报告单位为棉花、油料等重要经济作物主产省、自治区及其指定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详见附表八)。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报告制度在当地的组织实施。
二、采报价定点单位
产区籽棉收购价格和皮棉销售价格的采报价定点单位由棉花主产省(区)价格主管部门在棉花主产县(市)选择能反映本地棉花收购价格一般水平、有代表性的棉花购销(加工)企业(2个),棉纺企业到厂价格的采报价定点单位为选定的大型用棉企业(详见附表九)。
其他经济作物收购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为主产省(区)价格主管部门在主产县(市)选择并指定的有代表性的收购企业(1个)。
各地选定的采报价定点单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确认后,为全国重要经济作物价格监测采报价定点单位,不得随意更换。如因情况变化确需更换时,应按本报告制度要求另行选择符合条件的采报价企业,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认。
三、监测品种和指标
监测主产区籽棉收购价格、皮棉销售价格,棉纺企业皮棉到厂价格,花生果、油菜籽、甘蔗、甜菜、烤烟叶、桑蚕茧收购价格。各品种具体规格等级、采价和填报要求详见附表(一至七)。
四、采报价时间及报告周期
棉花产区收购、销售价格监测1-8月为月报,主产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于每月5、15、25日各采集一次本地价格,将三次所采价格计算简单算术平均价后于25日上报本省(区)价格主管部门;9-12月为周报,主产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每周四采集当日价格,并于当天上报本省(区)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其指定县(市)所报价格后于次日(月报为26日,周报为周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
棉纺企业到厂购进价格监测为旬报,棉纺企业每月5、15、25日采集当日价格,于当天上报本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次日(每月6、16、26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
油料等其他经济作物实行收购期监测报告制度,按旬采价报送。主产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每月5、15、25日采集当日价格,于当天上报本省(区)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其指定县(市)所报价格后于次日(6、16、26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采报价时间遇节假日顺延。其中,油菜籽收购期为5-7月份,花生果收购期为10-12月份,甜菜收购期为9-11月份,甘蔗收购期为12月-次年2月份,烤烟收购期为7-11月份,桑蚕茧收购期为6-11月份。
各地价格监测数据及分析材料一律通过计算机网络报送。各地上报的价格监测数据和分析材料,须经价格监测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重大情况须经价格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五、监测分析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做好棉花及其他经济作物价格采集报送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的调查,及时了解生产、流通情况,做好预测预警工作,并将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监测机构。
六、考核评比
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将依据价格监测质量管理、考核、监督规定以及本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对各地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并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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