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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时监测反映生产资料价格变化情况,适应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需要,制定本监测报告制度。
一、 监测报告单位
生产资料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其他定点城市及粮食、经济作物主产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报告制度在当地的组织实施。
二、 采报价定点单位
工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和自治区首府以及其他定点城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本报告制度要求在当地选择的有代表性的生产资料交易市场或企业。其中,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各选一个铁矿石生产企业作为铁矿石采报价定点单位,山西、山东、河南、广西、贵州各选一个氧化铝生产企业作为氧化铝采报价定点单位,其他商品每个定点城市确定一个采报价定点单位。采报价定点单位的选择要有代表性,基本能反映当地的平均价格水平。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为主要粮食、经济作物主产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要求,选择有代表性的农资销售企业(县城1个,乡镇1个)作为采报价定点单位。
各地选定的采报价市场和企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确认后,为全国重要生产资料采报价定点单位,不得随意更换。如因情况变化确需更换时,可另选与原采报价定点单位条件相近的市场或企业为新采报价定点单位,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重新确认。
三、 监测品种和指标
监测品种包括有色金属、化工、木材及其制品、建材及铁矿石等工业生产资料,以及化肥、农膜、农药、饲料和仔猪、农机用油等农业生产资料。具体品种及规格见附表一《全国生产资料监测品种目录》。工业生产资料以监测大型批发市场交易价格为主,铁矿石和氧化铝监测出厂价格,用水监测终端用户购进价格;农业生产资料监测粮棉主产县农资产品市场零售价格。上报的表式和具体要求见附表二和附表三。
四、 采报价时间和报送办法
本报告制度为旬报,于每月5日、15日和25日采集当日价格。定点城市和粮棉主产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机构上报时间为采价日当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机构上报时间为采价日次日。如遇节假日,可顺延采价、上报。
为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定点市、县发改委、物价局价格监测信息一律通过计算机报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和自治区首府城市(即36个大中城市)的价格监测报告内容于采价当日直接报送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同时抄报本省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机构;其他定点城市和主要粮食、经济作物主产县(市)的价格监测报告内容于采价日当日报送本省(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机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机构核实、汇总后于采价次日报送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铁矿石和氧化铝价格监测信息由选定的铁矿石、氧化铝企业于采价日当日上报指定省(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机构,指定省(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机构核实、汇总后于采价日次日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各地上报的价格监测数据和分析资料,须经价格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如遇重大情况,须经价格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五、 监测分析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做好生产资料价格采报价工作的同时,应重点做好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波动的监测和及时报告工作,并加强对市场供需变化情况的调查,做好生产资料价格趋势的分析预测工作,每月、每季、半年、全年都要对本地生产资料价格做出专题分析,并及时上报。
六、 考核评比
为了保证全国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正常执行,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将依据价格监测工作和价格监测质量管理、考核、监督规定及本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对各地生产资料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并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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